本发明涉及移动终端技术领域,尤其涉及的是一种基于移动终端共享联系人信息的方法及系统。
背景技术: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当用户需要查找一个亲戚的联系信息时,手机中未存储;但很可能在父母的手机中存有该亲戚的联系信息;此时我们需要致电询问父母获取该亲戚的联系信息。
在日常工作中,也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当用户需要在自己的手机中没有同事A的联系人信息,此时需要询问其他同事来获取同事A的联系人信息,甚至有可能需要询问多个同事,上述过程较为繁琐,不方便用户。
因此,现有技术还有待于改进和发展。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针对现有技术的上述缺陷,提供一种基于移动终端共享联系人信息的方法及系统。提供了一种共享联系人的方法,旨在使用户能够对部分联系人信息进行共享,从而方便相互查找移动终端中未存储的联系人信息,提高用户之间的沟通效率。
本发明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基于移动终端共享联系人信息的方法,其中,包括:
步骤A、预先将多部需共享联系人的移动终端先进行相互绑定,并预先对各移动终端的联系人信息进行共享权限设置;
步骤B、当需查找联系人信息,所输入的查找条件在本移动终端中未获取查找结果时,本移动终端向相互绑定的各移动终端发送查找条件;
步骤C、当移动终端接收到绑定的移动终端发送来的查找条件时,在权限允许的联系人信息中对该查找条件进行查找,并反馈查找结果。
所述基于移动终端共享联系人信息的方法,其中,所述步骤A中的相互绑定包括:各移动终端均存储有其余移动终端的绑定信息。
所述基于移动终端共享联系人信息的方法,其中,所述步骤A中的共享权限设置包括:对于被共享的联系人信息允许所绑定的移动终端进行访问。
所述基于移动终端共享联系人信息的方法,其中,所述步骤A中的并预先对各移动终端的联系人信息进行共享权限设置包括:移动终端接收用户的操作指令设置被共享的联系人信息允许访问的移动终端。
所述基于移动终端共享联系人信息的方法,其中,所述步骤B具体包括:
B1、第一移动终端接收用户的操作指令输入的查找条件;
B2、第一移动终端根据用户输入的查找条件,在第一移动终端存储的联系人中查找是否有匹配的联系人信息;
B3、当第一移动终端在存储的联系人中没有查找到匹配的联系人信息,则将查找条件发送给相互绑定的其它移动终端。
所述基于移动终端共享联系人信息的方法,其中,所述步骤B3还包括:通过点对点短信将查找条件编辑成短信息发送给相互绑定的其它移动终端。
一种基于移动终端共享联系人信息的系统,其中,包括:
预先设置模块,用于预先将多部需共享联系人的移动终端先进行相互绑定,并预先对各移动终端的联系人信息进行共享权限设置;
本地查找控制模块,用于当需查找联系人信息,所输入的查找条件在本移动终端中未获取查找结果时,本移动终端向相互绑定的各移动终端发送查找条件;
外部查找控制模块,用于当移动终端接收到绑定的移动终端发送来的查找条件时,在权限允许的联系人信息中对该查找条件进行查找,并反馈查找结果。
所述基于移动终端共享联系人信息的系统,其中,所述相互绑定包括:各移动终端均存储有其余移动终端的绑定信息;
所述共享权限设置包括:对于被共享的联系人信息允许所绑定的移动终端进行访问。
所述基于移动终端共享联系人信息的系统,其中,所述预先对各移动终端的联系人信息进行共享权限设置包括:移动终端接收用户的操作指令设置被共享的联系人信息允许访问的移动终端。
所述基于移动终端共享联系人信息的系统,其中,所述本地查找控制模块包括:
接收单元,用于控制第一移动终端接收用户的操作指令输入的查找条件;
查找单元,用于控制第一移动终端根据用户输入的查找条件,在第一移动终端存储的联系人中查找是否有匹配的联系人信息;
条件发送单元,用于当第一移动终端在存储的联系人中没有查找到匹配的联系人信息,则将查找条件发送给相互绑定的其它移动终端;
短信发送单元,用于控制通过点对点短信将查找条件编辑成短信息发送给相互绑定的其它移动终端。
本发明所提供的基于移动终端共享联系人信息的方法及系统;所述方法通过对于多部共享联系人的移动终端先进行相互绑定,然后预先对各移动终端的联系人信息进行共享权限设置;当用户所输入的查找条件在本移动终端中未获取查找结果时,本移动终端向相互绑定的各移动终端发送查找条件;当移动终端接收到绑定的移动终端发送来的查找条件时,在权限允许的联系人信息中对该查找条件进行查找,并反馈查找结果。使用户能够对部分联系人信息进行共享,从而方便相互查找移动终端中未存储的联系人信息,提高用户之间的沟通效率。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基于移动终端共享联系人信息的方法的较佳实施例的流程图。
图2是本发明基于移动终端共享联系人信息的系统的较佳实施例的功能原理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确,以下参照附图并举实施例对本发明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发明,并不用于限定本发明。
请参见图1,图1是本发明基于移动终端共享联系人信息的方法的较佳实施例的流程图。如图1所示,本实施例所述的基于移动终端共享联系人信息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S100,预先将多部需共享联系人的移动终端先进行相互绑定,并预先对各移动终端的联系人信息进行共享权限设置;
所述相互绑定包括:各移动终端均存储有其余移动终端的绑定信息(比如手机号码);譬如,有M1、M2、M3三部移动终端需要共享联系人,则先对三部移动终端进行相互绑定,在M1中设置有M2、M3两部移动终端的绑定信息(比如手机号码),M1通过绑定信息(比如手机号码)可以向M2、M3发送查找条件在M2、M3查找中设置允许共享的联系人的信息。
所述共享权限设置包括:对于被共享的联系人信息允许所绑定的移动终端进行访问;譬如,有M1、M2、M3三部移动终端进行了相互绑定,在M2中一共有六个联系人的信息:K1、K2、K3、K4、K5、K6;当M2只设置了K1、K2两个联系人的信息作为共享联系人时,M1、M3最多只能在M2中查找得到K1、K2两个联系人的信息,而无法查找得到K3、K4、K5、K6联系人的信息。
S200,当需查找联系人信息,所输入的查找条件在本移动终端中未获取查找结果时,本移动终端向相互绑定的各移动终端发送查找条件。
譬如,有M1、M2、M3三部移动终端需要共享联系人,当M1按用户输入的查找条件(比如名字等)没有在M1存储的联系人中得到查找结果,则将查找条件发送给M2、M3;如果可以通过点对点短信将查找信息发送给M2、M3。
S300,当移动终端接收到绑定的移动终端发送来的查找条件时,在权限允许的联系人信息中对该查找条件进行查找,并反馈查找结果;
接S200中的举例,譬如当M2接收到M1发送过来的查找条件时,其将依据查找条件在允许的联系人范围内查找,并向M1反馈查找结果。
由上可见,本发明方法实施例可使用户能够对部分联系人信息进行共享,从而方便相互查找移动终端中未存储的联系人信息,使用户之间提高沟通效率
基于上述方法实施例,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基于移动终端共享联系人信息的系统,如图2所示,所述系统包括:
预先设置模块210,用于预先将多部需共享联系人的移动终端先进行相互绑定,并预先对各移动终端的联系人信息进行共享权限设置;具体如上所述。
本地查找控制模块220,用于当需查找联系人信息,所输入的查找条件在本移动终端中未获取查找结果时,本移动终端向相互绑定的各移动终端发送查找条件;具体如上所述。
外部查找控制模块230,用于当移动终端接收到绑定的移动终端发送来的查找条件时,在权限允许的联系人信息中对该查找条件进行查找,并反馈查找结果;具体如上所述。
所述基于移动终端共享联系人信息的系统,其中,所述相互绑定包括:各移动终端均存储有其余移动终端的绑定信息;具体如上所述。
所述共享权限设置包括:对于被共享的联系人信息允许所绑定的移动终端进行访问;具体如上所述。
所述基于移动终端共享联系人信息的系统,其中,所述预先对各移动终端的联系人信息进行共享权限设置包括:移动终端接收用户的操作指令设置被共享的联系人信息允许访问的移动终端;具体如上所述。
所述基于移动终端共享联系人信息的系统,其中,所述本地查找控制模块包括:
接收单元,用于控制第一移动终端接收用户的操作指令输入的查找条件;具体如上所述。
查找单元,用于控制第一移动终端根据用户输入的查找条件,在第一移动终端存储的联系人中查找是否有匹配的联系人信息;具体如上所述。
条件发送单元,用于当第一移动终端在存储的联系人中没有查找到匹配的联系人信息,则将查找条件发送给相互绑定的其它移动终端;具体如上所述。
短信发送单元,用于控制通过点对点短信将查找条件编辑成短信息发送给相互绑定的其它移动终端;具体如上所述。
综上所述,本发明所提供的基于移动终端共享联系人信息的方法及系统;所述方法通过对于多部共享联系人的移动终端先进行相互绑定,然后预先对各移动终端的联系人信息进行共享权限设置;当用户所输入的查找条件在本移动终端中未获取查找结果时,本移动终端向相互绑定的各移动终端发送查找条件;当移动终端接收到绑定的移动终端发送来的查找条件时,在权限允许的联系人信息中对该查找条件进行查找,并反馈查找结果。使用户能够对部分联系人信息进行共享,从而方便相互查找移动终端中未存储的联系人信息,提高用户之间的沟通效率。
当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实现上述实施例方法中的全部或部分流程,是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来指令相关硬件(如处理器,控制器等)来完成,所述的程序可存储于一计算机可读取的存储介质中,该程序在执行时可包括如上述各方法实施例的流程。其中所述的存储介质可为存储器、磁碟、光盘等。
应当理解的是,本发明的应用不限于上述的举例,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根据上述说明加以改进或变换,所有这些改进和变换都应属于本发明所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