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食品罐表面处理设备的利记博彩app

文档序号:11883133阅读:529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食品加工设备,具体是一种食品罐表面处理设备。



背景技术: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的含义)[1] 1994年《食品工业基本术语》[2] 对食品的定义为: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的物质。

从食品卫生立法和管理的角度,广义的食品概念还涉及到:所生产食品的原料,食品原料种植,养殖过程接触的物质和环境,食品的添加物质,所有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设施以及影响食品原有品质的环境。

由于食品罐是装载食品的部件,其与食品直接结构,内部表面需要进行特别处理,但是很多厂家对食品罐的外表面并不加工,或者简单加工,然后直接贴包装纸,导致食品罐外表面容易生锈,极大的影响了食品的美观和安全,不满足现在食品包装的要求。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食品罐表面处理设备,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食品罐表面处理设备,包括齿条滑轨,齿条滑轨下端面设有齿条,齿条滑轨上通过滚轮和安装架装有驱动变速器,驱动变速器与齿条啮合连接,安装架下端装有电动推杆,电动推杆下端设有电磁吸盘,齿条滑轨下端设有机架,机架右端设有烘干桶,烘干桶上端为开口结构,烘干桶内设有多个喷气口,喷气口通过管道连接风箱,风箱内设有风机,风机前端设有电热网,机架右端上端面通过轴承装有转盘,转盘上设有喷漆桶,喷漆桶与烘干桶结构相同,喷漆桶通过管道连接超声波雾化器,转盘下端通过转轴连接变速器。

作为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方案:所述驱动变速器上装有驱动电机。

作为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方案:所述超声波雾化器上装有漆料桶。

作为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方案:所述变速器上装有电机。

作为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方案:所述电磁吸盘上装有食品罐。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结构新颖,运行稳定,能够实现流水线自动化加工,能够有效的对食品罐的外表面进行处理,满足食品包装的要求。

附图说明

图1为食品罐表面处理设备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机架、2-风箱、3-喷气口、4-烘干桶、5-食品罐、6-齿条滑轨、7-齿条、8-驱动电机、9-安装架、10-驱动变速器、11-滚轮、12-电动推杆、13-电磁吸盘、14-喷漆桶、15-管道、16-漆料桶、17-超声波雾化器、18-转盘、19-电机、20-变速器、21-转轴、23-轴承、24-风机、25-电热网。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一种食品罐表面处理设备,包括齿条滑轨,齿条滑轨6下端面设有齿条7,齿条滑轨6上通过滚轮11和安装架9装有驱动变速器10,驱动变速器10与齿条7啮合连接,安装架9下端装有电动推杆12,电动推杆12下端设有电磁吸盘13,齿条滑轨6下端设有机架1,机架1右端设有烘干桶4,烘干桶4上端为开口结构,烘干桶4内设有多个喷气口3,喷气口3通过管道连接风箱2,风箱2内设有风机24,风机24前端设有电热网25,机架1右端上端面通过轴承23装有转盘18,转盘18上设有喷漆桶14,喷漆桶14与烘干桶4结构相同,喷漆桶14通过管道15连接超声波雾化器17,转盘18下端通过转轴21连接变速器20,驱动变速器10上装有驱动电机8,超声波雾化器17上装有漆料桶16,变速器20上装有电机19,电磁吸盘13上装有食品罐5。

本实用新型结构新颖,运行稳定,本实用新型通过齿条滑轨的设计,通过驱动变速器通过滚轮以及和齿条的啮合连接,能够实现安装架沿着齿条运行,本实用新型在工作时,首先电动推杆通过电磁吸盘吸住食品罐内底面,然后运行到喷漆桶上端,电动推杆运行,把食品罐插入喷漆桶内通过超声波雾化器的设计,能够首先漆料的雾化工作,再通过喷气口把漆料喷到食品罐外表面,通过变速器驱动转盘转动,以及配合电动推杆的上下运动,能够实现食品罐外表面均匀喷漆的处理,再通过烘干桶的设计,以及风箱内风机和电热网的设计,能够实现快速烘干食品罐外表面的漆料,完成食品罐外表面的处理工作,本实用新型能够实现流水线自动化加工,能够有效的对食品罐的外表面进行处理,满足食品包装的要求。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实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他的具体形式实现本实用新型。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均应将实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将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囊括在本实用新型内。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图标记视为限制所涉及的权利要求。

此外,应当理解,虽然本说明书按照实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个实施方式仅包含一个独立的技术方案,说明书的这种叙述方式仅仅是为清楚起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将说明书作为一个整体,各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也可以经适当组合,形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的其他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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