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废旧农药包装回收箱,属于农业有害包装回收设备领域。
背景技术:
我国农村大量的农药包装瓶、包装袋被农民随意丢弃在河边和田间地头。这些农药包装废弃物或多或少都有残留农药,既污染土壤和水源,又污染农产品。由于,有些农药毒性十分稳定,可几年甚至几十年存在于土壤中不消失。因此,农药包装废弃物不仅会成为人类健康的“隐形杀手”,还会成为我国农业长远发展的“杀手”。
如何批量、分类回收和集中处理农药瓶、农药塑料包装等有害的农业垃圾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解决现有技术存在的有害的农业垃圾的批量、分类回收问题,本实用新型提出了一种废旧农药包装回收箱,其不但解决了有害垃圾的分类、回收,而且结构简单,造价低廉,方便推广。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是:该回收箱包括箱体;所述箱体包括若干回收室和回收室门,所述回收室设置于所述箱体内部且相互独立,所述回收室门上设有投放口、拉手和锁定机构,所述投放口为单向投放口;所述投放口的下方设置有标识牌,所述回收室内还设有内胆。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进一步的技术方案是:所述单向投放口为采用硬质塑料制成的环形齿状结构。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进一步的技术方案是:所述内胆为塑料袋,所述塑料袋固定在回收室壁上。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进一步的技术方案是:所述回收室壁上设有铁条,所述塑料袋通过磁铁吸附在铁条来固定。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可替代的技术方案是:所述回收室壁上设有凹槽或凸起,并通过压条固定所述塑料袋。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进一步的技术方案是:该回收箱还包括顶罩。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进一步的技术方案是:所述箱体下部还设置有万向轮,箱体一侧还设有把手。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进一步的技术方案是:所述回收箱采用塑料或者木板制成。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如下:有害垃圾的分类、回收,而且结构简单,造价低廉,方便推广。分类回收废旧农药包装。防止不同农药种类之间的化学反应。采用封闭结构,带锁定机构。可防晒、防雨、防盗,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废旧农药,还可防止污染。锁可一次性打开和锁住。钥匙由专人负责,由专人回收。放农药的口有硬质不变形的环形塑料胶片封口,只可放不可取。在口处可固定塑料袋,方便收取废旧农药包装物。底部有车轮,一侧设有推手,可推动,方便安置。材料为硬质塑料,类似垃圾箱的材料,不要用铁质材料。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箱体;2、顶罩;3、万向轮;4、把手;11、投放口;12、回收室门;13、标识牌;14、拉手;15、锁定机构。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下面将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详细的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所得到的所有其它实施方式,都属于本实用新型所保护的范围。
一种废旧农药包装回收箱,如附图1所示,该回收箱包括箱体1;所述箱体1包括若干回收室和回收室门12,所述回收室设置于所述箱体1内部且相互独立,所述回收室门12上设有投放口11、拉手14和锁定机构15,所述投放口11为单向投放口11;所述投放口11的下方设置有标识牌13,所述回收室内还设有内胆。
相互独立的回收室便于不同种类的包装进行分类存放;所述投放口11采用单向投放口11,防止小朋友从箱体1中取出农药包装,防止意外的发生;所述内胆的设置主要是为了方便从回收室内取出农药包装;所述标识牌13用于标示不同回收室存储的包装种类。
所述单向投放口11为采用硬质塑料制成的环形齿状结构。这种单向投放口11结构简单,成本较低,便与推广。
所述内胆为塑料袋,所述塑料袋固定在回收室壁上。一次性的塑料袋方便回收,防止有毒液体泄漏。固定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所述回收室壁上设有铁条,所述塑料袋通过磁铁吸附在铁条来固定;另一种是所述回收室壁上设有凹槽或凸起,并通过压条固定所述塑料袋。
考虑到回收箱一般设置在田间地头,风吹日晒容易加快回收箱的老化,缩短回收箱的使用寿命,故该回收箱还包括顶罩2。所述顶罩2与箱体1之间的空间构成一个独立的回收室,用于收集剧毒的老鼠药等包装,该回收室结构与箱体1内部的回收室结构相似,同样设有标识牌,单向投放口和锁定机构,。
为了方便回收箱的移动,所述箱体1下部还设置有万向轮3,箱体1一侧还设有把手4。为了进一步的节省成本,所述回收箱采用塑料或者木板制成。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以所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