枳壳种子的处理方法与流程

文档序号:11057299阅读:942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果蔬种子的处理方法,尤其涉及枳壳种子的处理方法。



背景技术:

酸橙(Citrus aurantium L.),为芸香科常绿灌木或小乔木植物。以果实入药。以自然脱落的幼果入药者称枳实;以近成熟的果实入药者称枳壳。果皮含挥发油、川陈皮素、柠檬醛、橙皮甙、柠檬苦素及维生素等。果肉中含柠檬酸等有机酸。近年来,从枳实和枳壳中,还分离出升压成分交感醇和N-甲基酪胺。对家兔离体和在体子宫有明显的兴奋作用,能增加子宫的收缩力和紧张性;有升高血压的作用;能使肠胃运动收缩整齐而有力。味苦、酸,性微寒。有行气宽中,消食,化痰的功能。用于食积、痰滞、胸腹胀满、胃下垂、脱肛、子宫脱垂。枳壳主产江西、四川、湖南等省,四川产者称川枳壳,江西产者称江枳壳,湖南产者称湘枳壳。此处,湖北、江苏、浙江、广东、贵州等省亦产。柑果近球形,表面橙黄色或黄绿色,果皮粗糙,散有无数小油点及网状隆起的皱纹,密被短柔毛,果顶端有明显的花柱基,基部有短果柄或果柄痕存在。每瓣内有种子数枚。种子长椭圆形或卵状三角形,表面有纵皱纹,顶端圆,基部狭尖,为种脐所在,千粒鲜重约110克。枳壳种苗可以用种子繁殖,种子的处理受多种因素影响,导致种苗的质量参差不齐。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正是基于以上技术问题,提供一种枳壳种子的处理方法。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为:选进入结果年龄3-6年、生长健壮、无病虫害的单株留种,于11-12月摘下在向阳面色泽亮、果大、表皮光洁的成熟果实;将果 实堆沤3-5天,然后用木锤用力均匀敲打,打破果皮,将果实放入0.03%-0.05%的醋酸水溶液中去除果皮、果胶、瘪种子和破损的种子后,将种子及时用清水洗净,随后用0.3%高锰酸钾浸30分钟,然后倒掉药液,用清水漂洗干净,放置阴凉处晾干,按种子、沙体积比1:3-4混合均匀,在室内阴凉处,先在底层垫粗沙,然后将混合好的种子和沙放在上面,上层再盖粗沙,用麻袋或编织袋盖实,7-10天翻动一次,检查水分是否过于干燥,若过干应及时补充水分,重新堆贮。

本发明更优选的技术方案为:选进入旺盛结果年龄、丰产优质、生长健壮、无病虫害的单株留种,于11-12月摘下在向阳面色泽亮、果大、表皮光洁的成熟果实;取出种子;将果实堆沤3-5天,然后用木锤用力均匀敲打,打破果皮,将果实放入0.03%的醋酸水溶液中浸泡10分钟,搅拌20分钟,去除果皮、果胶、瘪种子和破损的种子后,将种子及时用竹筛在清水池或水塘清洗干净,随后用0.3%高锰酸钾浸30分钟,然后倒掉药液,用清水漂洗干净,放置阴凉处晾干,按种子、沙体积比1:3-4混合均匀,在室内阴凉处,先在底层垫粗沙,然后将混合好的种子和沙放在上面,上层再盖粗沙,用麻袋或编织袋盖实,7-10天翻动一次,检查水分是否过于干燥,若过干应及时补充水分,重新堆贮。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发明作进一步的详细描述。

实施例1:

选进入旺盛结果年龄、丰产优质、生长健壮、无病虫害的单株留种,于11-12月摘下在向阳面色泽亮、果大、表皮光洁的成熟果实;取出种子;将果实堆沤3-5天,然后用木锤用力均匀敲打,打破果皮,将果实放入0.03%的醋酸水溶液中浸泡10分钟,搅拌20分钟,去除果皮、果胶、瘪种子和破损的种子后,将 种子及时用竹筛在清水池或水塘清洗干净,随后用0.3%高锰酸钾浸30分钟,然后倒掉药液,用清水漂洗干净,放置阴凉处晾干,按种子、沙体积比1:3-4混合均匀,在室内阴凉处,先在底层垫粗沙,然后将混合好的种子和沙放在上面,上层再盖粗沙,用麻袋或编织袋盖实,7-10天翻动一次,检查水分是否过于干燥,若过干应及时补充水分,重新堆贮。

苗床应选灌溉方便而又未种过柑桔类苗木的土壤或砂壤土。整地前施入复合肥或者尿素,每600m2施入50kg,深翻25-30cm,作成1.2m宽,高20cm的高畦。在播种前的一周至10天左右,用生石灰等土壤消毒,整地后备播。

老籽播种时间为当年12月初或翌年3月上、中旬。对老籽播种前再用1%高锰酸钾浸5-10min,再用清水洗净后晾干播种。枳壳出苗以后要及时清除行间杂草,以防杂草与枳壳苗争水争肥,影响枳壳小苗正常生长。苗与苗之间应该保持3-5cm的距离。在枳壳小苗长到5-10cm时,可以在雨天进行追肥,一般每500m2施尿素5kg,也可以施复合肥3kg。3Od雨后再重复追肥1次。当枳壳小苗长到20-3Ocm高时,进行矮化处理,可以喷施1次多效唑,一般使用浓度为300倍左右。在苗生长到一定高度,过密时按株距10-15cm间苗或补苗。待苗生长2-3年后,选无病虫害的壮苗,移栽定植。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发明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发明。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发明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发明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发明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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