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压密封无污染消解器的制造方法
【技术领域】
[0001]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环境监测领域内样品分析前处理装置。
【背景技术】
[0002]在测定各种环境样品中的重金属步骤中,对样品进行消解处理,将样品中的有机物用强酸和氧化剂破坏掉,转化成对测定无干扰的无机物,并将重金属从结合态释放出来,这是最关键的步骤之一。
[0003]环境样品的消解方法常用的是湿法消解,即用强酸或强碱与强氧化剂配合,在加热的条件下,将样品中的有机物氧化并溶解其他固体物质,使样品中的重金属以离子形式进入溶液中,再用仪器测定溶液中的重金属离子的浓度。目前常用的消解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高压微波消解仪消解;另一种是常压敞开消解。高压微波消解仪消解会产生很高的压力,有爆炸的危险,而且购买仪器的花费很大。常压敞开消解,虽然比较安全,但是消解过程中产生大量的有毒气体,污染环境和影响实验人员的身体健康,并且消解效果不如高压微波消解仪消解的效果好。所以设计加工一种既安全、环保,又能保证消解效果的消解仪器,对于分析人员来说无疑是很有帮助的。
【实用新型内容】
[0004]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常压密封无污染消解器。它解决了高压密封微波消解的不安全和和常压开口消解的污染问题。
[0005]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该消解器由磨口三角瓶、立式冷凝管、防溶液倒吸瓶、有毒气体吸收瓶和多孔板组成。其特征是磨口三角瓶上方连接立式冷凝管,立式冷凝管的侧上方通过导气管与防溶液倒吸瓶连接,防溶液倒吸瓶与有毒气体吸收瓶通过导气管连接,导气管的出口由多孔板封堵并向下深入到接近有毒气体吸收瓶的底部,有毒气体吸收瓶中加入一定量的有毒气体吸收液,该吸收液将待消解的样品溶液与环境空气隔绝。
[0006]选择玻璃或聚四氟乙烯材料,加工制作一个磨口的三角瓶和一个与磨口三角瓶配套的直型冷凝管,直型冷凝管的上方用塑料盖密封;在直型冷凝管的侧上方连接一个防溶液倒吸瓶和一个有毒气体吸收瓶,两个瓶的上方都用塑料盖密封,防溶液倒吸瓶用导管与溶液吸收瓶连接,导管的出口固定一个多孔板,多孔板靠近溶液吸收瓶的瓶底位置;在有毒气体吸收瓶中注入可以吸收消解过程中挥发出来气体的溶液,防止有毒气体扩散进入室内空气中;本消解器可以用于样品的消解处理,也可以用于化学需氧量测定过程中高浓度氯离子被氧化产生的氯气量的测定,也可以用于溶剂提取样品中的有机物;本消解器除了用于消解样品外,也可以作为蒸馏器和萃取器使用。
[0007]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在消解过程中没有爆炸的危险;二是消解样品的过程中不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三是消解效果较好;四是对实验室的通风条件无特别要求,在普通的实验台上操作即可。
【附图说明】
[0008]下面结合说明书附图和技术方案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0009]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整体构造剖面图。
[0010]图中:1.立式冷凝管,2.三角瓶,3.调温电炉,4.塑料螺纹盖,5.防溶液倒吸瓶,6.塑料螺纹盖,7.塑料螺纹盖,8.多孔板,9.吸收液,10.有毒气体吸收瓶。
【具体实施方式】
[0011]向三角瓶(2)中加入样品和强酸及强氧化剂,连接立式冷凝管(I)和三角瓶(2),再向有毒气体吸收瓶(10)中加入吸收液,将塑料螺纹盖(4)、(6)和(7)旋紧,向立式冷凝管
(I)中通入自来水或冷却水,打开电炉开关,加热三角瓶(2),开始消解,直至达到预定的消解时间,结束实验。实验结束后,打开塑料螺纹盖(4)、(6)和(7),取出有毒气体吸收瓶(10)中的吸收液,转移出三角瓶(2)中的消解液,清洗消解器。如果消解土壤或固体样品,消解器需要用聚四氟乙烯材料加工制作,而不能用玻璃材料制作,在这种情况下,立式冷凝管(I)中的蛇形管可以去掉,将三角瓶(2)放置在沸水或其他可以加热的液体中,以免三角瓶受热融化。
【主权项】
1.一种常压密封无污染消解器,它由磨口三角瓶、立式冷凝管、防溶液倒吸瓶、有毒气体吸收瓶和多孔板组成,其特征是磨口三角瓶上方连接立式冷凝管,立式冷凝管的侧上方通过导气管与防溶液倒吸瓶连接,防溶液倒吸瓶与有毒气体吸收瓶通过导气管连接,导气管的出口由多孔板封堵并向下深入到接近有毒气体吸收瓶的底部,有毒气体吸收瓶中加入一定量的有毒气体吸收液,该吸收液将待消解的样品溶液与环境空气隔绝。
【专利摘要】一种常压密封无污染消解器。它解决了高压密封微波消解的不安全和和常压开口消解的污染问题。该消解器由磨口三角瓶、立式冷凝管、防溶液倒吸瓶、有毒气体吸收瓶和多孔板组成。本消解器可以用于样品的消解处理,也可以用于化学需氧量测定过程中高浓度氯离子被氧化产生的氯气的测定,也可以用于溶剂提取样品中的有机物;本消解器除了用于消解样品外,也可以作为蒸馏器和萃取器使用。
【IPC分类】G01N1/44, G01N1/28
【公开号】CN205301023
【申请号】
【发明人】尤铁学
【申请人】东北林业大学
【公开日】2016年6月8日
【申请日】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