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保护生产食物产品企业权益的质量取样保全方案的利记博彩app

文档序号:10613504阅读:187来源:国知局
能够保护生产食物产品企业权益的质量取样保全方案的利记博彩app
【专利摘要】一种能够保护生产食物产品企业权益的质量取样保全方案,有:由监管方(c)出具的保质容器(1)以及由生产方(a)生产的食品(2);其特征在于:一.至少在上述食品(2)的一个保质期限内,由监管方(c)每隔T时间取出生产方(a)生产的食品(2),并将该食品(2)密封在保质容器(1)内,形成作为食用产品的质量保全样品(Y)而存放在由监管方(c)指定的作为质量保全样品(Y)的法定地点第三方(CK)予以存放;二.在作为商品市场方面的销售方(b)中遇到涉及上述生产方(a)的食品(2)产品质量纠纷时,由监管方(c)从第三方(CK)调出存放的质量保全样品(Y)作为上述生产方(a)的重要实物证据,提供仲裁方(d)仲裁时作出公正而令人信服的裁决。
【专利说明】
能够保护生产食物产品企业权益的质量取样保全方案
技术领域
[0001]本发明涉及一种能够保护生产食物产品企业权益的质量取样保全方案。
【背景技术】
[0002]现在,人们越来越重视产品,尤其是食品的质检和监管问题,但是到目前还未形成一套完备的规章制度体系,食品是一种最易于腐蚀的产品,而且发生质量纠纷事宜最多,伤亡事件最多;然而,一旦遇到涉及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纠纷问题时,往往是生产企业难以为自己作出涉及自己的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举证实例,提供仲裁方作出公正的裁决。
[0003]由于提不出上述的关键举证实例,只得依靠各种“蛛丝马迹”性质的现象加上主观上的推理分析,最后只会得出一个令人难以信服的“似是而非”成分占据主导地位的参考性“意见”似的裁决,而且,这样的裁决也会拖的时间相当长,为各种小道消息的“创造”创造了条件。一一由于食品生产企业在发生食品质量纠纷时难以令人信服地为自己举证已经离厂的食品质量是否合格的问题,因此,这是一个令食品生产企业相当烦恼的问题。

【发明内容】

[0004]本发明之目的:
[0005]就是为了解决上述“令食品生产企业相当烦恼”的问题而提出的一种能够让食品质量纠纷裁决中得以迅速解决问题且令人信服的技术方案。
[0006]为了实现上述发明目的,拟采用以下的技术方案:
[0007]有:由监管方出具的保质容器以及由生产方生产的食品;
[0008]其特征在于:
[0009]—.至少在上述食品的一个保质期限内,由监管方每隔T时间取出生产方生产的食品,并将该食品密封在保质容器内,形成作为食用产品的质量保全样品而存放在由监管方指定的作为质量保全样品的法定地点第三方予以存放;
[0010]二.在作为商品市场方面的销售方中遇到涉及上述生产方的食品产品质量纠纷时,由监管方从第三方调出存放的质量保全样品作为上述生产方的重要实物证据,提供仲裁方仲裁时作出公正而令人信服的裁决;
[0011]所述的监管方是指公证处以及政府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他由政府批准的特设部门;
[0012]所述的仲裁方是指法院或消费者协会或当事人双方均认可的调解人。
[0013]本发明的特点:
[0014]由于本发明能够妥善地解决了在食品质量纠纷中能够立即提出涉及食用产品质量保全的实物证据,这就为质量仲裁方可以迅速作出公正的裁决创造了条件。一一同时也为进而为充分保证了食品生产企业的权益与名声均创造了条件。
【附图说明】
[0015]附图示意了作为本发明中食用产品的质量保全样品在涉及的四个地点之间的法定位移路线(详见图中箭头的方向示意)。
[0016]1:包装容器(例如:瓶装);2:食品(例如:液体);Y:食用产品的质量保全样品;a:生产方(食品企业);b:销售方(超市等法律授权质量保全样品的监管方(与生产方和销售方均无关);d:食用产品质量的仲裁方;Ck:由监管方指定的大三方。
【具体实施方式】
[0017]有一个大型酸奶生产企业,其作为酸奶的食品2是被放置在专用的塑料密封包装容器I内,保质期为半年;在其最终的酸奶成品包装生线上,每隔I个小时让监管方c在生产线上手动取其由包装容器I与食品2两者合成的产品作为生产方a生产的食用产品的质量保全样品Y,交给作为质量保全样品Y监管方c指定的第三方Ck来依法保存,直到超过保质期为止。一一实际上,交给监管方c作为质量保全样品Y的法律行为,是持续进行的,只是当最先交给监管方c作为质量保全样品Y来依法保存者,当其满半年的保质时,即可陆续地从监管方c指定的第三方Ck中撤出。
[0018]之后,例如:在2016年10月发生的一起酸奶质量纠纷案(有人饮用了生产方a制造的酸奶而中毒身亡),发现酸奶的生产日期是2016年6月I日生产的,仲裁方d即可介入在产品销售方b中发生的产品质量纠纷案,并依法从监管方c指定的第三方Ck中提取2016年5月30日至2016年6月2日三天中全部存放在该第三方Ck中的酸奶质量保全样品Y共计72个,拆封进行质量检验; 为了保险起见,此时确定的法定的取样时间段S不一定是I天,而是前后共3天。
[0019]如果:
[0020]检验结果全部酸奶质量保全样品Y均合格,说明了生产方a生产的产品至少在离开生产方c以前是没有问题的(例如:有可能在销售方b中发生的,等等);否则,就可裁定生产方a生产的产品酸奶质量不合格。一一作为一个产品质量一向良好的食品生产企业来说,应该不怕如此检验过程的。
[0021]不难看出:
[0022]只要有了质量保全样品Y,对于仲裁方d迅速公正的裁决是绝对有利的。
[0023]当然,对于质量保全样品Y的仲裁检验,尚有不少细节需要进一步解决,例如,上述的质量保全样品Y取样的间隔时间T(取样的密度),以及同时取样的数量与涉及质量纠纷时取出质量保全样品Y法定时间段S的范围,等等问题,是个尚需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解决的具体或/和法律问题,也就是通过仲裁确定上述有关问题量化的尺度问题,然而,本发明的提出,至少揭示了通过质量保全样品Y的提取,将目前难以解决的食品纠纷问题,应该有希望了。一一本发明最适合于解决保质期较短的一类但又涉及人们健康的食品2类产品的质量纠纷或质疑事宜。
【主权项】
1.一种能够保护生产食物产品企业权益的质量取样保全方案: 有:由监管方(C)出具的保质容器(I)以及由生产方(a)生产的食品(2); 其特征在于: 一.至少在上述食品(2)的一个保质期限内,由监管方(c)每隔T时间取出生产方(a)生产的食品(2),并将该食品(2)密封在保质容器(I)内,形成作为食用产品的质量保全样品(Y)而存放在由监管方(c)指定的作为质量保全样品(Y)的法定地点第三方(Ck)予以存放; 二.在作为商品市场方面的销售方(b)中遇到涉及上述生产方(a)的食品(2)产品质量纠纷时,由监管方(C)从第三方(Ck)调出存放的质量保全样品(Y)作为上述生产方(a)的重要实物证据,提供仲裁方(d)仲裁时作出公正而令人信服的裁决; 所述的监管方(C)是指公证处以及政府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他由政府批准的特设部门; 所述的仲裁方(d)是指法院或消费者协会或当事人双方均认可的调解人。
【文档编号】G06Q30/00GK105976194SQ201610348373
【公开日】2016年9月28日
【申请日】2016年5月11日
【发明人】周巽
【申请人】周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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