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煤运输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防火抗风压输煤器。
背景技术:
输煤器是用来运输煤的设备,原有锅炉燃烧室的输煤器具有如下缺陷:
1、输煤器是封闭的,包括皮带输送机,清扫链条(容易生锈、断裂);
2、煤尘容易吸漏,环境卫生难清洁;
3、如果输煤皮带机因为其他原因煤断续或不下煤,炉膛正压容易把火苗送到皮带运输机,从而烧毁皮带发生火灾;
4、煤在一定的条件下会发生自燃,在煤仓就像烟火一样阴燃,也会烧掉皮带输送机;
5、封闭运行有故障,难发现,难检修,难消防;
6、绞龙输煤装置,易磨损、卡死,它有驱动电机,耗能。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防火抗风压输煤器,本发明提供的输煤器能够在0~10000pa风压下向锅炉燃烧室供给燃料,可以提高输煤设备的使用寿命,并且可以根据压力调整上管体的高度,从而给翻板和弹簧增加压力,防止来自锅炉燃烧室的正压、热辐射、火苗和烟气,使锅炉燃烧室稳定运行,安全工作。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提供一种防火抗风压输煤器,所述输煤器包括上下设置的上管体和下管体,所述上管体的顶部设置有防爆口,底端开口伸入所述下管体的顶端中并与所述下管体密封连接,所述下管体的底端连接锅炉燃烧室,所述上管体上部的侧面设置有与皮带运输机连通的开口;所述上管体的底端开口铰接有翻板,所述翻板由弹簧抵顶封住所述上管体的底端开口并由来自皮带运输机煤物料的重力作用打开;所述下管体的中部设置有电、气动阀,所述电、气动阀与皮带运输机同步开启和关闭。
可选的,所述翻板为1~8个。
可选的,所述弹簧一端抵顶在所述翻板上,另一端抵顶在所述下管体的内侧壁;或者所述翻板通过铰链连接在所述上管体的底端开口,所述弹簧设置在所述铰链中或铰链外侧。
可选的,皮带运输机通过下斜管与所述上管体连通。
可选的,所述防爆口中设置有透气吸附层。
可选的,所述透气吸附层的材料为石棉布。
可选的,所述下管体的翻板所在侧壁设置有检修手孔门。
本发明具有如下优点:
本发明提供的输煤器皮带输送机敞开式运行,且能够实现上管体底端的自动打开自动关闭,开度随着煤料的重量而改变,另外,设计了电、气动阀,能够与皮带输送机同步开停,设备检修时也可以作为隔离门用,顶部防爆口设置透气吸附层能够吸尘过滤少量灰尘,使输煤器安全可靠。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提供的输煤器一种具体实施方式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发明提供的弹簧一种具体设置方式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实施例用于说明本发明,但不用来限制本发明的范围。
如图1所示,本发明提供一种防火抗风压输煤器,所述输煤器包括上下设置的上管体100和下管体200,所述上管体100的顶部设置有防爆口104,底端开口伸入所述下管体200的顶端中并与所述下管体200密封连接,所述下管体200的底端连接锅炉燃烧室,所述上管体100上部的侧面设置有与皮带运输机300连通的开口;所述上管体100的底端开口铰接有翻板101,所述翻板101由弹簧102抵顶封住所述上管体100的底端开口并由来自皮带运输机300煤物料的重力作用打开;所述下管体200的中部设置有电、气动阀201,所述电、气动阀201与皮带运输机300同步开启和关闭。
本发明输煤器的具体使用方式为:皮带运输机将煤料输送至上管体中,然后通过压迫上管体底部设置的翻板和弹簧,使翻板被打开,从而进入下管体中,在皮带运输机启动的同时,同时由同一个按钮控制电、气动阀开启,从而使煤料进入锅炉燃烧室中,而当皮带运输机停止输送煤料时,翻板和电、气动阀均关闭。
本发明中,翻板的数量可以为1~8个,例如,如图1-2所示,所述弹簧102一端抵顶在所述翻板101上,另一端抵顶在所述下管体200的内侧壁;或者所述翻板101通过铰链103连接在所述上管体100的底端开口,所述弹簧102设置在所述铰链103中或铰链103外侧。通过设置翻板可以根据煤料下落情况控制下管体打开,弹簧撑住翻板,可以在锅炉燃烧室0~10000pa左右的正压下向锅炉燃烧室供给燃料,当翻板的煤料压下来重量大于弹簧和0~10000pa压力之和时,翻板开度自动调节,无煤料时关闭,可以提高皮带输煤设备的使用寿命,减轻企业及检修负担,并且可以根据压力调整上管体的高度,从而给翻板和弹簧增加压力,防止来自锅炉燃烧室的正压、热辐射、火苗和烟气,使锅炉燃烧室稳定运行,安全工作。
上管体的顶部设置防爆口防止粉尘爆炸,降低上管体中粉尘浓度,为了降低粉尘的排放,所述防爆口104中可以设置有透气吸附层105,所述透气吸附层105的材料可以为石棉布,石棉布可以过滤粉尘,释放强气流,达到防爆效果。
为了方便检修翻板和弹簧,如图1所示,所述下管体200的翻板101所在侧壁设置有检修手孔门213,检修手孔门与下管体铰接,并可以通过锁止装置锁止和打开。
虽然,上文中已经用一般性说明及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作了详尽的描述,但在本发明基础上,可以对之作一些修改或改进,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不偏离本发明精神的基础上所做的这些修改或改进,均属于本发明要求保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