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履带式抛丸设备的利记博彩app

文档序号:12214640阅读:220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橡胶产品生产领域,具体是涉及一种履带式抛丸设备。



背景技术:

在金属骨架与橡胶粘接时,为了使金属骨架与橡胶粘接牢固,必须对金属骨架进行表面清理,主要是去铁锈和表面氧化层。现有设备主要靠人工手动操作,对有些金属骨架各个面都需要抛丸时,就只能通过人工翻转后再抛丸,效率低下并且抛丸效果不理想。由于人工操作骨架抛丸时须翻转,浪费时间,效率较低,且各面抛丸质量存有差异,所以研究设计一种抛丸设备可以将金属骨架自动翻转,同时减少人工操作,提高生产效率。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克服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履带式抛丸设备,现有的抛丸设备装置主要有马达、高速回转叶轮抛丸装置、弹丸收集、回送装置和吸尘装置等组成。本设备通过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增加高强度、耐磨橡胶履带装置,采用橡胶履带进行翻转,解决人工停机翻转的问题,在履带转动的同时带动骨架翻转,使得抛丸质量均匀一致。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履带式抛丸设备,包括弹丸收集及回送装置、抛丸装置和吸尘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抛丸装置上设有高速回转叶轮带,高速回转叶轮带垂直安装在抛丸装置上;所述的抛丸装置上还包括有抛丸口,抛丸口通过管道连接在抛丸装置的上端;所述的抛丸装置下端安装有履带装置,履带装置位于高速回转叶轮带的一侧,同时位于所述的抛丸口的下方;所述的履带装置包括高强度履带和履带侧压轮;所述的履带侧压轮设置在高强度履带上,沿高强度履带上下滚动;所述的履带装置内部设有主动传动轮、被动传动轮和履带压紧轮;所述的高强度履带缠绕在主动传动轮、被动传动轮和履带压紧轮的外侧,用于放置金属骨架;所述的主动传动轮和履带压紧轮对称分布在履带装置内上下两端;所述的被动传动轮和履带压紧轮位于履带装置内水平方向上,与主动传动轮构成三角形状。

进一步地,所述的履带装置为高强度、耐磨的橡胶履带装置。

进一步地,所述的抛丸口抛出弹丸,所述的弹丸均匀抛在所述的金属骨架上。

由于上述技术方案的运用,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下列有益效果:

本设备采用履带式抛丸设备,抛丸除锈及氧化层质量好,自动化程度较高,省去人工对金属骨架的翻转,节约了生产时间,提高了生产效率。使用高强度、高耐磨的橡胶皮带,使用寿命长,如果要进行履带的更换,可以先松动从动轮倾斜角度,更换履带即可,结构紧凑,更换方便,在实际中达到良好的效果。

附图说明

图1是一种履带式抛丸设备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高速回转叶轮带2、主动传动轮3、履带侧压轮4、高强度履带5、被动传动轮6、履带压紧轮7、抛丸装置8、抛丸口9、弹丸。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技术领域的人员更好地理解本申请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结合本申请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申请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申请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申请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应当属于本申请保护的范围。

如图1所示的一种履带式抛丸设备,包括弹丸收集及回送装置、抛丸装置7和吸尘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抛丸装置7上设有高速回转叶轮带1,高速回转叶轮带1垂直安装在抛丸装置7上;所述的抛丸装置7上还包括有抛丸口8,抛丸口8通过管道连接在抛丸装置7的上端;所述的抛丸装置7下端安装有履带装置,履带装置位于高速回转叶轮带1的一侧,同时位于所述的抛丸口8的下方;所述的履带装置包括高强度履带4和履带侧压轮3;所述的履带侧压轮3设置在高强度履带4上,沿高强度履带4上下滚动;所述的履带装置内部设有主动传动轮2、被动传动轮5和履带压紧轮6;所述的高强度履带4缠绕在主动传动轮2、被动传动轮5和履带压紧轮6的外侧,用于放置金属骨架;所述的主动传动轮2和履带压紧轮6对称分布在履带装置内上下两端;所述的被动传动轮5和履带压紧轮6位于履带装置内水平方向上,与主动传动轮2构成三角形状。

进一步地,所述的履带装置为高强度、耐磨的橡胶履带装置。

进一步地,所述的抛丸口8抛出弹丸9,所述的弹丸9均匀抛在所述的金属骨架上。

在抛丸过程中,当机器启动后,利用高速回转的叶轮,将弹丸抛向密闭室体内橡胶履带上的金属骨架上,在橡胶履带上放入规定数量的金属骨架件,抛丸器高速抛出的弹丸形成流丸束,均匀地打击在金属骨架表面上,与此同时,履带的传动带着金属骨架件缓慢翻转,从而达到金属骨架各面清理、除锈的目的。抛出的弹丸及砂粒,收集汇入提升机内,由提升机提升到分离器中进行分离。而粉尘由风机吸送到除尘器中过滤,清洁空气排入大气中,废砂由废料管流出,可回收再进行其他利用,至此金属骨架抛丸工作完成。

上述实施例只为说明本用新型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士能够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内容并加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实用新型精神实质所作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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