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牙痛病治疗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纯中药牙痛水及其制备方法。
背景技术:
牙齿疼痛是口腔科常见急症,它是许多疾病的诱因,可导致心血管等疾病的骤发,乃至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当前牙齿疾病已成为全球性疾病问题,世界卫生组织已将牙病作为第三需要重点防治的疾病。我国牙病在人群中约占85%,而且龋齿和牙周病(牙龈炎、牙周炎、牙龈萎缩等)的发病率占首位。几乎每个家庭都有牙病患者,细菌感染、口腔内理化因素的刺激,随时都可能导致剧烈的牙痛,使病人苦不堪言。
目前对于上述牙痛病多用牙痛水进行止痛安抚治疗,效果较明显。但是,牙痛水的成分并非纯中药,现时市面流通的牙痛水大多有细辛、两面针等麻醉止痛药,这两种药是有毒性的,多服能使人舌麻,严重者可使人呼吸麻痹而死亡。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纯中药牙痛水及其制备方法,用以解决目前非纯中药牙痛水副作用大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公开了一种纯中药牙痛水,所述纯中药牙痛水由以下重量百分比的原料组分制备而成,冰片3-5%、肉桂10-20%、大茴香6-10%、元胡6-10%和55-75%乙醇。
进一步,所述纯中药牙痛水由以下重量百分比的原料组分制备而成,冰片5%、肉桂15%、大茴香10%、元胡10%和60%乙醇。
进一步,所述冰片为人工合成的龙脑香。
进一步,所述乙醇浓度为50-75%。
另一方面,本发明还公开了一种如上所述纯中药牙痛水的制备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将冰片、肉桂、大茴香和元胡放入准备好的乙醇中,充分混合搅拌,其中,冰片、肉桂、大茴香、元胡和乙醇分别按照以下重量百分比3-5%、10-20%、6-10%、6-10%和55-75%;
步骤二:在乙醇中密封浸泡72小时;
步骤三:过滤后取溶液密封存放备用。
进一步,所述混合搅拌、密封浸泡和密封存放均在温度为0℃-40℃的环境下进行。
另一方面,本发明还公开了一种如上所述纯中药牙痛水的制备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将肉桂、大茴香和元胡混合,用浓度为50-75%的医用乙醇进行二至三级浸泡提取,合并收集二至三级提取后的提取液;
步骤二:将冰片放入合并收集的提取液中,充分搅拌,以冰片完全溶入乙醇为准;
步骤三:密封保存备用。
进一步,所述步骤一中的每级提取使用等量的浓度为50-75%的医用乙醇浸泡肉桂、大茴香和元胡的混合物24小时并间隔搅拌二至三次。
进一步,所述搅拌和密封保存均在温度为0℃-40℃的环境下进行。
本发明具有如下优点:本发明是一种高效低毒的牙痛水,口感良好,易于接受,效果良好,牙周炎一般1-2小时止痛,龋洞引起的疼痛一般5-10分钟止痛,未见副作用。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实施例用于说明本发明,但不用来限制本发明的范围。
实施例1
本实施例中的纯中药牙痛水由以下重量百分比的原料组分制备而成,冰片5%、肉桂15%、大茴香10%、元胡10%和60%乙醇,其中,冰片为人工合成的龙脑香,乙醇浓度为50-75%。
本实施例中制备上述纯中药牙痛水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将冰片50g、肉桂150g、大茴香100g和元胡100g放入准备好的600ml乙醇中,在温度为0℃-40℃的环境下充分混合搅拌;
步骤二:在乙醇中温度保持在0℃-40℃的环境下密封浸泡72小时;
步骤三:过滤后取溶液在0℃-40℃的温度环境下密封存放备用。
上述制备中可加入薄荷脑等味道浓的添加剂。另外,由于乙醇和冰片本身就有防腐的效果,故无需添加任何的防腐剂,保存也只要密封和避光保存就可以了。
实施例2
本实施例中的纯中药牙痛水由以下重量百分比的原料组分制备而成,冰片5%、肉桂15%、大茴香10%、元胡10%和60%乙醇,其中,冰片为人工合成的龙脑香,乙醇浓度为50-75%。
本实施例中制备上述纯中药牙痛水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将肉桂150g、大茴香100g和元胡100g混合,用600ml70-75%的医用乙醇进行二至三级浸泡提取,合并收集二至三级提取后的提取液,其中,每级提取使用等量的浓度为50-75%的医用乙醇浸泡肉桂、大茴香和元胡的混合物24小时并间隔搅拌二至三次,例如,当进行二级浸泡提取时,将600ml浓度为50-75%的医用乙醇分成等量的两份,每份300ml,每级提取使用一份,当进行三级浸泡提取时,将600ml浓度为50-75%的医用乙醇分成等量的三份,每份200ml,每级提取使用一份;
步骤二:将冰片放入合并收集的提取液中,在温度为0℃-40℃的环境下充分搅拌,以冰片完全溶入乙醇为准;
步骤三:在温度为0℃-40℃的环境下进行密封保存备用。
上述制备中可加入薄荷脑等味道浓的添加剂。另外,由于乙醇和冰片本身就有防腐的效果,故无需添加任何的防腐剂,保存也只要密封和避光保存就可以了。
虽然,上文中已经用一般性说明及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作了详尽的描述,但在本发明基础上,可以对之作一些修改或改进,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不偏离本发明精神的基础上所做的这些修改或改进,均属于本发明要求保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