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一种农业水产养殖装置的改进,具体涉及一种水产养殖装置的改进。
背景技术:
水产养殖是人为控制下繁殖、培育和收获水生动植物的生产活动。一般包括在人工饲养管理下从苗种养成水产品的全过程。广义上也可包括水产资源增殖。水产养殖有粗养、精养和高密度精养等方式。粗养是在中、小型天然水域中投放苗种,完全靠天然饵料养成水产品,如湖泊水库养鱼和浅海养贝等。精养是在较小水体中用投饵、施肥方法养成水产品,如池塘养鱼、网箱养鱼和围栏养殖等。高密度精养采用流水、控温、增氧和投喂优质饵料等方法,在小水体中进行高密度养殖,从而获得高产,如流水高密度养鱼、虾等。
水产养殖中的网箱养殖是养殖的一项重点,特别是在大流域活动流水中的养殖,网箱养殖的网箱成本较高,但是养殖的鱼类质量较高,投饵量小,但是存在的缺陷主要有两个缺陷,1、水流的高低需要调节网箱的高度;2、渔网容易破损导致鱼的逃跑。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针对现有技术的缺陷和不足,提供一种水产养殖装置,它具有自动升降功能,能随着水面的高低自动调节保证在水面的出水程度;采用多层网的方式,确保鱼类在网内的安全,不会因为一层网的破损导致鱼的逃脱造成的损失。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以下技术方案是:它包含上框1、外网2、中间网3、内网4、数根立杆5、内网坠物6、浮球7,上框1为方形结构,外网1系挂在上框1的外侧,中间网3设置在上框1的内侧,内网4通过绳索41系挂在上框1的内侧,数根立杆5分别设置在上框1的边角处,立杆5的下端深入设置在水面下的泥土中,数根立杆5上均设置有内网坠物6并可以在立杆5上上下滑动,内网坠物6分别系接在内网1的下角处,上框1的边角处均设置有浮球7。
所述的浮球7设置在上框1的四个边角处,浮球7为泡沫材质的浮球。
所述立杆5的下端通过锚链固定在河底,整个网箱、立杆5和上框1均通过浮球7漂浮在水面并跟随水面的上涨和下降。从而保持网箱在水面的高度,保证网箱内鱼的深度和舒适度。
所述的内网坠物6为铅制的重物,内网坠物6通过链条穿固在立杆5上,并可以沿立杆5上下移动。
所述的外网2、中间网3和内网4均为方形结构,内网4的下端为方形结构,内网4的下端四角上均设置有内网坠物6。
所述的上框1单边均为圆柱结构。
发明中网箱可以随着水流的升降自动上升和下降,从而确保水箱在水中的位置,因为通过立杆或者锚链固定在水底,从而保持水箱在水中的位置,即使发生大水流也会保持网箱的稳定。本发明的渔网采用三层结构,即使一层网发生破损也不会导致网内鱼的逃逸。
本发明具有自动升降功能,能随着水面的高低自动调节保证在水面的出水程度;采用多层网的方式,确保鱼类在网内的安全,不会因为一层网的破损导致鱼的逃脱造成的损失。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发明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性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是本发明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的剖视图。
附图标记说明:上框1、外网2、中间网3、内网4、数根立杆5、内网坠物6、浮球7、绳索41。
具体实施方式
参看图1-图2所示,本具体实施方式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它包含上框1、外网2、中间网3、内网4、数根立杆5、内网坠物6、浮球7,上框1为方形结构,外网1系挂在上框1的外侧,中间网3设置在上框1的内侧,内网4通过绳索41系挂在上框1的内侧,数根立杆5分别设置在上框1的边角处,立杆5的下端深入设置在水面下的泥土中,数根立杆5上均设置有内网坠物6并可以在立杆5上上下滑动,内网坠物6分别系接在内网1的下角处,上框1的边角处均设置有浮球7。
所述的浮球7设置在上框1的四个边角处,浮球7为泡沫材质的浮球。
所述立杆5的下端通过锚链固定在河底,整个网箱、立杆5和上框1均通过浮球7漂浮在水面并跟随水面的上涨和下降。从而保持网箱在水面的高度,保证网箱内鱼的深度和舒适度。
所述的内网坠物6为铅制的重物,内网坠物6通过链条穿固在立杆5上,并可以沿立杆5上下移动。
所述的外网2、中间网3和内网4均为方形结构,内网4的下端为方形结构,内网4的下端四角上均设置有内网坠物6。
所述的上框1单边均为圆柱结构。
发明中网箱可以随着水流的升降自动上升和下降,从而确保水箱在水中的位置,因为通过立杆或者锚链固定在水底,从而保持水箱在水中的位置,即使发生大水流也会保持网箱的稳定。本发明的渔网采用三层结构,即使一层网发生破损也不会导致网内鱼的逃逸。
本发明具有自动升降功能,能随着水面的高低自动调节保证在水面的出水程度;采用多层网的方式,确保鱼类在网内的安全,不会因为一层网的破损导致鱼的逃脱造成的损失。
以上所述,仅用以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所做的其它修改或者等同替换,只要不脱离本发明技术方案的精神和范围,均应涵盖在本发明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